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8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廖科囿、蔡月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887號 原 告 廖科囿 被 告 蔡月霞 廖錦榮 廖錦德 廖明鈺 廖以欽 廖以晟 廖偉翔 廖彥翔 周惠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律師 被 告 林風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之聲明為確認原告就①被告蔡月霞所有坐落臺中市○ ○區○○○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W4部分、面積26. 61平方公尺、②被告林風珠、廖錦榮、廖錦德、周惠珍、廖偉翔、廖彥翔、廖以晟、廖以欽、廖明鈺共有坐落臺中市○○ 區○○○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W4部分、面積19.2 9之土地,有通行權存在。另被告應將坐落在臺中市○○區○○○ 段000○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W4位置A3區域之鐵皮屋除去,並回復道路上柏油或水泥路面之舖設。爰請原告於113年8月22日前具狀陳報上開鐵皮屋及鐵皮屋旁之房屋事實上處分權人、用途及證明,另如需更正訴之聲明,請一併更正,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張筆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