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9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3 日
- 當事人美食達人股份有限公司、吳銘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978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美食達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隆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欣野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坤鴻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李詩薏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978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 人不服民國112年10月3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美食達人股份有限公司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上訴人欣野有限公司、陳坤鴻、李詩薏之上訴利益為427,2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又上訴人欣野有限公司、陳坤鴻、李詩薏之聲明上訴狀在具狀人處並未有簽章,格式於法未合,且上訴人所提出之聲明上訴狀,均未具上訴理由,另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