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0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4 日
- 當事人建鑫工業社即林建宇、余坤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37號 原 告 建鑫工業社即林建宇 被 告 余坤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然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7日以裁定命 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購入如附表所示物品之 相關單據,併提出說明如附表物品之總價值為何,且依前揭說明自行查報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自行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有該裁定附卷可憑,而該裁定已於112年2月13日合法送達原告,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依上開裁定補正相關資料及自行繳納裁判費,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依上開說明,原告所為本件訴訟之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高偉庭 附表: 物品名稱 數量 天車2.8噸 2台 盛全焊接機T-300FE 1台 Panasonic Pana-Auto NEW K350焊接機 1台 松沛機械空氣壓縮機SP-80V 1台 發電機TAW303P KING-TIG 1台 鋼材切割機SB-296 1台 小型鋼材切割機 1台 良苙機械鑽孔機KTK LG-250PF 1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