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陳振芳、楊鋆瀧即龍泰工程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103號 原 告 陳振芳 被 告 楊鋆瀧即龍泰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楊鋆瀧即龍泰工程行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楊鋆瀧即龍泰工程行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則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應補繳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 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送達原告,此有送 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 三、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教費資料明細各1紙在卷可稽,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 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