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家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王維聖、陳基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135號原 告 家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維聖 訴訟代理人 林更穎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官甫律師 被 告 陳基永 廖祿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 萬0,857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 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如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民國112年1月11日興土測字第440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B(面積177 平方公尺)、C(面積100平方公尺)、F(面積32平方公尺)、G(面積24平方公尺)、I(面積104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 返還占用部分土地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02萬4,835元【計算式:437㎡(上開編號B、C、F、G、I部分之面積總和)×98,455元(系爭土地111年度公告現值)=43,024,8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9萬0,66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4萬9,807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4萬0,8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王詩銘 法 官 鍾宇嫣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