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2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0 日
- 當事人謙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郭峻誠、吳錦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297號 原 告 謙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峻誠 訴訟代理人 黃英哲律師 被 告 吳錦洲 林美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律師 張焜傑律師 謝逸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字第515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及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493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 記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前基於與本件第一項、第二項訴之聲明同一法律關係原因事實,請求被告給付自109年10月19日起至111年4月18 日止期間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經本院以111年度重訴 字第300號判決,被告提起上訴後,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以111年度上字第515號審理中,本件請求之期間固在前開案件之後,惟法律關係相同,為避免裁判矛盾,本件自有停止訟訴程序之必要。另被告亦就原告與陳劉敏間,就系爭不動產(詳卷)於109年8月6日所為買賣之債權行為,及於109年10月19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主張無效而提起塗銷所有權登記之訴,由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2493號 審理中,前開買賣法律關係是否無效,自為原告本件請求之先決問題至明。故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字第515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及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493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法 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