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4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1 日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俊智、阿享小吃部即陳享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48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陳瑩潔 被 告 阿享小吃部即陳享鴻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編號1中關於「現在餘額346,364元」記載及「合計新臺幣846,364元」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現在餘額346,464元」及「合計新臺幣846,464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林奕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