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3 日
- 當事人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林正雄、天藍社區管理委員會、黃素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70號 上 訴 人 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被上訴人 天藍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素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6月8 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70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419,639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52,2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