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9 日
- 當事人周志一、總太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翁毓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20號原 告 周志一 訴訟代理人 張恩鴻律師 被 告 總太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毓羚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詹明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尚有續行鑑定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王詩銘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