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7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志文、涵舍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8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陳怡卉 被 告 涵舍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洪偉鈞 被 告 洪偉鈞 洪安渝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8250元」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9250元」。 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欄中債權本金新臺幣4萬0826元之違約金 計算期間及利率欄關於「自110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記載 ,應更正為「自110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