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4 日
- 當事人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楊宗興、廖葆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03號 原 告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興 訴訟代理人 黃于珊律師 被 告 廖葆境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1年7月26日下午2時10分,在本 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劉子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