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春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正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8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春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園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賴東隆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對於民國111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貳拾玖萬柒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壹萬玖仟玖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