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宥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陳邱灘、鈺永堂工程有限公司、廖晟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93號 原 告 宥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邱灘 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律師 被 告 鈺永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晟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2日以111年度補字第74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 費新臺幣6萬2578元,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該裁定業已於 同年4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本院卷第27頁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第29~35頁可參。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黃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