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8 日
- 當事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廖松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4號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訴訟代理人 方若穎 李宜昌 被 告 張茗韶 張德旺 吳秀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告張茗韶為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廖欣儀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