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8 日
- 當事人采日興營造有限公司、賴淑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62號 原 告 采日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淑惠 訴訟代理人 王永春律師 陳浩華律師 被 告 郭志忠 訴訟代理人 江銘栗律師 當事人間交付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 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言詞辯論終結日之記載,應由民國111年9月5 日,更正為民國111年10月11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黃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