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6 日
- 當事人鈺永堂工程有限公司、廖晟光、宥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陳邱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04號上訴人 鈺永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晟光 被上訴人 宥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邱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宥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12年6月20日第一審判決本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0萬2395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6萬9958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