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8 日
- 當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貴鋒、永芬芳國際有限公司、劉育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509號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王芷若 被 告 永芬芳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育廷 居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0樓 之0 劉永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66萬1029元,及如附表一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新台幣7萬6933元由被告連帶負 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 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原聲明請求被告連 帶給付新台幣(下同)834萬8341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嗣於訴狀送達後,更正聲明為請求被告連帶給付766萬1029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核原 告所為聲明之更正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上揭規定,應先敘明。 貳、原告主張: 被告永芬芳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永芬芳公司)於民國110年7月7日邀同被告劉育廷、劉永照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 授信契約書、動用額度申請書,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3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7月23日起至111年7月23日 止,利息按原告銀行公告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1.89%機動計算。嗣於111年3月8日以動用額度申請書再向原告借款534萬8341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1年3月8日起至111年9月4日止,利息按原告銀行公告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1.71%機動計算。且兩造就上開借款均約定按月計付利息、到期本金一次清償,如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債務人所負一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應將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全部一次清償,並自本金到期日或應繳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 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 約金。詎被告自111年6月起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迄尚有本金766萬1029元及如附 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參、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肆、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契約書、授信共通條款、個別商議條款、動用額度申請書、交易明細查詢等資為佐證,核與原告所述各節相符。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之前開主張堪信為真。 二、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 段、第27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永芬芳公司向原告借用前開款項,迄尚有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被告劉育廷、劉永照為永芬芳公司前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則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除第一審裁判費外,並未支出其他訴訟費用,爰併確定本件除減縮部分外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7萬6933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伍、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依原本製作。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巫偉凱 附表一:(幣別:新台幣) 編號 本 金 利息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4,912,141元 自民國111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2.92% 自民國111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算。 2 2,748,888元 自民國111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3.10% 自民國111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算。 附表二:(幣別:新台幣) 編號 本 金 利息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5,348,341元 自民國111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2.92% 自民國111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算。 2 3,000,000元 自民國111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3.10% 自民國111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