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7 日
- 當事人首富投資有限公司、劉榮祺、久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葉榮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01號 原 告 首富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榮祺 被 告 久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榮吉 葉清連 林秋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7日以111年度補字第1756號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4 萬9684元,並諭知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項裁定已於111年8月22日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足憑。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張宏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