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6 日
- 當事人陳季桂、北緯二十二度休閒事業有限公司、林泇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8號 原 告 陳季桂 被 告 北緯二十二度休閒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泇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4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11358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而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2月30日合法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 三、詎原告逾期迄今猶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證,是原告之起訴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