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7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8 日
- 當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許國興、水蛙田農產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32號 原 告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王建鈞 被 告 水蛙田農產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廖孟軒 被 告 謝勝騏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 以111年度補字第2172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38,192元,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1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查。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