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1 日
- 當事人鄉根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何原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4號 聲 請 人 鄉根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原佐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陳念慈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02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1 力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王冠祥 華南商業銀行中科分行 110年1月19日 46,200元 JE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