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3 日
- 當事人江維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江維富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黃馨萱 股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30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三發製網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2 1 1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