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4 日
- 當事人永兆豐輪胎有限公司、蘇建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09號 債 權 人 永兆豐輪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建榮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巫偉凱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40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1 全冠科技有限公司 台中商業銀行內新分行 110年4月30日 36,225元 NC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