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6 日
- 當事人強琳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卓美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72號 聲 請 人 強琳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美伶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陳科維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1 英宏營造有限公司黃英哲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台中分行 111年4月30日 79,958元 F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