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6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陳湘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616號 聲 請 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 法定代理人 陳湘慈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1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61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臺中郵局陳湘慈 台中民權路郵局 110年12月9日 16,000元 A0000000 002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臺中郵局陳湘慈 台中民權路郵局 110年12月9日 7,000元 A0000000 003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臺中郵局陳湘慈 台中民權路郵局 110年12月9日 4,500元 A0000000 004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臺中郵局陳湘慈 台中民權路郵局 110年12月9日 20,000元 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