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小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0 日
- 當事人陳俊凱、合碁精密工業有限公司、王稚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小字第8號 原 告 陳俊凱 被 告 合碁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稚庭 上列原告對被告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9 日以111年度勞補字第575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3元,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2月26日寄存送達(即臺中市○○區○○路000號)原告,有送達回 證附卷可憑。又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按,依前開說明,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伶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