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勞簡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7 日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朱皇瑋 訴訟代理人 陳明發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奧迪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維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勞簡字第112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6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董惠平 法院書記官 劉雅玲 到場關係人如下: 原被告均未到 詳報到單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112年7月7日民事起訴狀及112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零柒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參拾參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捌萬零伍佰柒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