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4 日
- 當事人王淑娟、富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18號 原 告 王淑娟 被 告 富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提出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聲請,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請被告給付薪資等事件,被告公司之董事長張國光業於民國111年9月22日死亡而當然解任董事長職務,且該公司迄未依公司法第208條第1、2項規定補選董事長等情, 有卷附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張國光之戶籍資料可稽,故被告就原告所提本件訴訟未經合法代理。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命原告於主文所定期限內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依法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請同時陳報特別代理人之人選供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