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5 日
- 當事人洪慶培、巨大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杜綉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洪慶培 相 對 人 巨大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綉珍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另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聲明第一項與第二、三項之訴訟目的一致,亦即聲請人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所有之利益,即其繼續受僱於相對人期間內按月可得之工資及提繳勞工退休金,故調解標的價額以聲明第一項之價額核算即可。查本件聲請人每月工資為新臺幣(下同)42,700元,依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民國000年0月0日生效)月提繳薪資以43,900元計算,每月應提繳2,634元,則本件聲明第一項調解標的價額為2,720,040元(45,334元【42,700元+2,634元】× 12個月×5年=2,720,0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檢送聲請人勞動調解聲請狀繕本送相對人,請相對人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聲請人。 四、本件前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勞動調解委員之資格,將待聲請人補納聲請費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