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3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8 日
- 當事人趙陽、謝國豐即技盈科技精機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313號 聲 請 人 趙陽 相 對 人 謝國豐即技盈科技精機廠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據民國112年5月25日民事聲請調解狀及112年7月18日民事補正狀,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836元(含延長工時工資3,436元、資遣費56,800元、薪資113,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另聲請人請求相對人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及服務證明部分,係屬因非財產權而聲請調解,免徵聲請費用。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聲請人於民事補正狀雖另載有補足勞動保險及補發薪資乙節,然未載明此部分請求金額,致本院無法核定此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原告如仍欲為此部分請求,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陳明此部分請求金額及其計算方式,並據以變 更調解之聲明金額。 四、爰檢送聲請人民事聲請調解狀繕本,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7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聲請人。 五、本件前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勞動調解委員之資格,將待聲請人補納聲請費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