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3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4 日
- 當事人簡郁怡、地球村語文資訊有限公司、陳中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360號 原 告 簡郁怡 被 告 地球村語文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中義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次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另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7 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1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即原告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所有之利益,應為其繼續受僱於被告期間內按月可得之工資。查原告之每月工資應以新臺幣(下同)3,530元 【計算式:(1,544元+2,090元+7,078元+3,130元+3,809元 )÷5月=3,53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本件訴之聲明第 一項訴訟標的核定價額為211,800元(計算式:3,530元×12 個月×5年=211,800元);另原告訴之聲明第二、三項訴訟標 的金額為65,683元(含健保代墊費用39,333元、勞工退休金26,350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合計為277,483元(計算式:211,800元+65,683元=277,483元),原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 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 定,本件確認僱傭關係及勞工退休金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38,15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693元(計算式:2,540元×2/3=1,693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287元( 計算式:2,980元-1,693元=1,2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顏伶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