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02 日
- 當事人葉文結、廖秀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廖秀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29號 原 告 葉文結 訴訟代理人 邱寶弘律師 被 告 廖秀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秀雄 訴訟代理人 陳嘉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