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7 日
原 告 簡郁怡 住○○市○區○○○○○0號信箱 上列原告與被告地球村語文資訊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87元, 惟原告於民國112年9月14日以民事擴張及修改訴之聲明聲請狀,追加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7,501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284,984元(計算式:211,800元+65,683元+7,501元=284,984元) ,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基此,除健保代墊費用外均屬之,則暫免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45,651元, 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767元(計算式:2,650元×2/3=1,767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323元(計算式:3,090元-1,767元=1,323元),扣除 原告已繳納之1,287元,尚應補繳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顏伶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