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司解散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8 日
- 當事人何雲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37號 聲 請 人 何雲飛 何雲生 賴佳青 共同代理人 王仁祺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山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公司解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為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以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標的價額計徵費用。查本件相對人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萬元,有經濟部 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是本件標的價額經核定為8,00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5款之規定(即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應徵聲請費用4,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 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4,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