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陳報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9 日
- 當事人渡邊直美即佳得偉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72號 聲 請 人 渡邊直美即佳得偉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佳得偉全球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是依上揭規定聲 請法院指定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以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為其前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佳得偉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佳得偉公司)之清算人,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鈞院 指定聲請人為佳得偉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362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查核結果:佳得偉公司因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清算申報案件尚未核定,故清算完結之聲請本院不准予備查,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民國112年10月24日中區 國稅徵資字第1122015214號函及本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112 年11月2日中院平非肆112司司362字第1120080450號函可稽 ,則佳得偉公司之清算尚未完結,聲請人聲請指定佳得偉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對於法院依公司法規定指定公司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前項程序費用,由公司負擔;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1項、第2項、第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