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林允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77號 聲 請 人 林允文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飛鷹廣告企劃事業有限公司、飛龍廣告企劃事業有限公司選派檢查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係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72條規定,屬非訟事件。而因非財產權 關係為聲請者,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又聲請人係對2家公司聲請選派檢查人,2家公司各有不同之法人格,故應繳納裁判費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二、聲請人之聲請狀未附繕本,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一併依相對人人數補提繕本,俾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2之規定送達各相對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何淑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