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3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1 日
- 當事人台灣奧的斯電梯股份有限公司、蔡依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1303號 債 權 人 台灣奧的斯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依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灣休閒運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