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2 日
- 當事人中科峇里島11期管理委員會、李宥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188號 債 權 人 中科峇里島11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宥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金屋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狀末管委會之蓋章(不得以公章代替)。 ㈡提出公所備查函。 ㈢陳報請求金額144000元之計算方式及提出匯款144000元之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