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8 日
- 當事人全心食品有限公司、生志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2244號 債 權 人 全心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生志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阮氏雪儀即弘儀雞肉行、黃繼弘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㈡陳報請求金額11,668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