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6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2 日
- 當事人臺北流行音樂中心、黃韻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6185號 債 權 人 臺北流行音樂中心 法定代理人 黃韻玲 代 理 人 林子鈺律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喜鵲生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喜鵲生活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喜鵲生活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