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7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9 日
- 當事人李安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759號 債 權 人 李安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銘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附表支票號碼RD0000000、RD0000000、RD0000000之三 張支票發票人為「林銘洲」是否有誤? ㈡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1,617,837元是否有誤?(因有三張支票發票人為大益鞋業股份有限公司,非林銘洲個人簽立支票)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