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77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7 日
- 當事人新鎮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蔡素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7718號 債 權 人 新鎮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素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鉅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劉娟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金鉅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 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