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85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3 日
- 當事人張育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8553號 債 權 人 張育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酒筵人生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自「支票發票日」起算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利息應自「提示日即112年6月15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