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85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3 日
- 當事人方偉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8554號 債 權 人 方偉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酒筵人生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自「支票發票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