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89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6 日
- 當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勝宏、捷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8959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捷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郭修祥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捌萬肆仟玖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壹萬壹仟壹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