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0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4 日
- 當事人裕利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028號 債 權 人 裕利股份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莊永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請陳報債權人裕利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權人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地址為何?㈡提出狀尾蓋有債權人公司印文之聲請狀。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此項 裁定已於112年2月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