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04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5 日
- 當事人樂排股份有限公司、于家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0427號 債 權 人 樂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家瓏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顏克丞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聲請狀末樂排股份有限公司印文之簽名或蓋章。㈡「妄想 咖啡」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此項裁定已於112年7月2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