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04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8 日
- 當事人樂排股份有限公司、于家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0428號 債 權 人 樂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家瓏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玩樂無限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聲請狀末債權人樂排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印文。㈡陳報債 務人玩樂無限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玩樂無限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 勿省略)。㈢提出Delusion妄想咖啡為玩樂無限有限公司之相 關釋明資料,並說明Delusion妄想咖啡與玩樂無限有限公司有何相關聯?」,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7月2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