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06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4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陳彥霖、陳英州即玖陸工程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063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陳彥霖 債 務 人 陳英州即玖陸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參仟肆佰貳拾貳元,及其中⑴新臺幣捌仟貳佰捌拾捌元⑵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壹佰 參拾肆元分別自⑴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⑵民國一百 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分別按⑴年息百分之五點九九⑵年息百分之五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分別自⑴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九日⑵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