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10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8 日
- 當事人陳正誠、可翔科技有限公司、葉樹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1045號 債 權 人 陳正誠 債 務 人 可翔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葉樹宏 人 號8樓 一、㈠債務人可翔科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貳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可翔科技有限公司、葉樹宏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零伍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執票人於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 時,對於前手始得行使追索權,此觀票據法第131條第1項之規定意旨自明。本件債權人執有債務人可翔科技有限公司簽發之支票三紙,債務人可翔科技有限公司簽發、債務人葉樹宏背書之支票六紙,依票據關係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給付票款,雖提出支票影本九紙為憑,惟聲請時未提出其中七張支票之退票理由單,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7日裁定命其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7月3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七張支票之退票理由單。是債權人既未釋明已向支票付款人提示前開七張支票,就該七張未據提出退票理由單之支票票款請求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